※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這一個問題於今晚有鄉民來問我,
: 她是簽約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殺
: 屋主要簽約的承租人賠錢。
: 問題來了,我當場打電話問兩位律師
: 一位律師認為不用賠錢。
: 另一位律師認為要賠錢。
: 若以書店買的制式合約而言,你認為要不要賠錢。
: 當然可以對自殺的繼承人求償,屋主要先對簽約人求償,
: 對簽約人之部份是贏是輸
首先,法律上規定損害賠償的部份
大略可分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簡單來說就是前者是誰簽約誰負責,後者是誰做的誰負責
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會有特殊規定,不在討論範圍內)
就凶宅部分,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決針對買賣契約的減少價金,這種就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而就本案來說
如果要對承租者求償,原則應該是要請求契約債務不履行,
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
承租者對於租賃物應進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這兩條規定綜合來看,同居人自殺於租屋處,承租人也要負責
但重點來了
這是否屬於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是以一般人來看,這種情形是否為可預見發生而仍讓他發生
一般來說
應該沒有人會想到我的同居人會自殺吧(除非他已經有自殺史)
所以要用此條求償
原則上來說
有困難度在
以上拙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