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月買了一間中古屋,房子尚有租人,屋主要求我給房客兩個月搬家時間,代書在買賣
合約上加註八月底租方得清空搬走後,才可交屋後撥款,我就答應了.
前幾天我完成銀行對保後,今天仲介打給我說,銀行通知她說銀行對保後要在一個月內撥
款,銀行要在七月底撥款,如果我堅持要八月底才撥款,在八月將重新審核我的房貸,但銀
行不保證會核貸,
現在變成我要提前一個月繳房貸利息@@,仲介說七月底撥款,必須要提前辦過戶,交屋撥款
後即給屋主尾款,租方如果七月底還沒搬走,我得跟租方打一份租賃契約.
現在仲介怪我太早對保@@,我說我要租方七月底搬走及不知道要提前繳房貸,仲介說沒辦
法你在合約上有加註(同意)租方租到八月底.
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對買方很不公平.
我能否打電話給屋主,請房客七月底搬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