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tden (小豪)
2013-09-18 22:29:52※ 引述《catden (小豪)》之銘言:
: 請教各位高手一個問題
: 我原先有二間房子
: 一間在高雄一間在新北市
: 今年七月把高雄的房子賣掉剩一間
: 今年八月初把新北市的房子贈與給我老婆
: 今年八月底買了一間台北市的房子
: 如果現在九月底把新北市的舊房子賣掉
: 這樣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 這些房子皆自住無出租及營業用途
: 如果不想被課到
: 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
: 我記得先買後賣在一年內是免納奢侈稅的
剛看了推文,有些不解
請問各位大大
我不是符合這92-2嗎(摘自國稅局網站)
92.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
圍?
答:銷售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情形如下: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 間房屋
(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
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
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 間房屋時擁有2 間房屋,只
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 年內出售該第1 間
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
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 屋,辦竣戶籍登
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