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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王玉樹╱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總量
管控上限,在建商紛紛以容移、容積獎勵等手法增加土地取得籌碼,提升獲利空間,總量
管制概念,設了一個天花板,避免超高大樓林立,有損民眾日照權及生活品質。
建商業者表示,現行容積獎勵最高可達70%,後年起壓縮到20%,預期將爆發建商搶照潮
,恐進一步推升房價。
新制上路後,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一般地區則不得超過20%。不過舊市
區小建築基地合併開發、海砂屋、輻射屋拆除重建,仍維持現行不超過30%的規定。但也
給予業者2年緩衝期,於2015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是因為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的容積種類繁多,個別增加
容積雖都訂上限,卻沒總量累計上限,導致總容積失控而影響環境品質,因此才訂立容積
總量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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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
量管控機制,於民國104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是因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的容積種類繁多,個別增加
容積雖都訂上限,卻沒總量累計上限,導致總容積失控、影響環境品質。
內政部說,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都市計畫容
積獎勵上限,都市更新地區上限為法定容積50%,其他地區則為法定容積20%。
內政部表示,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
)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拆除重建,仍維持現行法令不得超過法定容積30%規定
。
內政部說,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備案後發布。10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