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有地號1
旁邊鄰地 地號2 地號2有10人持分 各持分1/10
5人願意賣地 另外五人不願意(談了好幾次)
所以沒辦法用土地法34-1購買整塊土地(原本希望能整塊購買)
目前想先購買五位願意賣地的持分地
然後申請土地分割地號2
新的土地為地號2-1 2-2 我們希望能跟法院協調 將2-1放在靠我們土地(地號1)旁
其他地主的部分就放在2-2
但去詢問代書 代書卻說不可這樣做
想請問
1.真的不能這樣做嗎 ? 是因為與法院協調的位置可能不如預期 ?
還是連分割都沒辦法 ? 代書說的不清不楚 只說不能這樣做..
2.如果只購買持分地 然後訂定分管協議書 約定靠近我們的給我們用
其他的給地主用(地號2是個荒地 幾個年紀大的地主在上面種菜)
這樣可行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