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法104條

作者: lc301 (8d 8d 咖咖)   2014-02-26 17:19:41
※ 引述《sonjack (好冷)》之銘言:
: 土地法104條有所謂的地上權人和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 想問說如果地主自己偷賣且轉移登記,會碰到優先權人怎樣的求償呢?
: 我剛聽到的案例是降
: 甲地主有A地和B地,甲將A地租給乙
: 在承租其間,甲將A地和B地合併成C地( C = A+B ),並將C地賣給丙
: 所以甲主張乙沒有優先權,並沒問過乙就賣C給丙
: 這題要怎麼解呢???
乙可以主張第土地法104條第1項優先承購權並且同法第二項有物權優先效力。
土地所有人甲不得以其AB兩土地合併為C土地為新生權利而對抗乙。
理由:
房屋出賣時 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有此明文
另外 同法第2項規定"不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於此 歷年來司法實務判例均認為有物權效力
又 民法第762條規定: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 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
是以 我國民法採一物一權主義 而關於不動產物權 以土地登記規則下為權利的發生 喪失
變更 並以此區別一物一權 故土地所有人分別將兩筆土地 合併登記為一筆土地
與此情形 發生了權利的變動 變成一筆土地 惟權利變動前 該先前所有權土地上
對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因民法第762條規定 而不因此受影響
因此 乙先前在該土地擁有債之關係下承租權利並受土地法104條優先購買權保障
從而 土地所有人甲不得以其AB兩土地合併為C土地為新生權利而對抗乙
再者 補充說明 土地所有人甲利用迂迴方式躲避土地法104條
顯有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2014-02-26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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