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為對於特銷稅條例上所說的 "僅有一屋"的解釋感覺很籠統,故想請教一個案例
A君手上先有多筆繼承來的"非都市用地"之農地(溜地、水利用地..),但僅有1/30的持份
且上述農地已有人工搭建之鐵皮屋
爾後再以自有資金購買自用住宅一戶且有將戶籍遷入且無出租行為,僅單純自住
請問若在兩年內出售上述自用住宅,是否合乎5-1條的"僅持有一屋"免課條款??
不知 "非都市用地上的鐵皮屋" 也會被稅務單位當作房屋持有數的統計加總嗎 ?
我想到的情境分析如下
(1) 先將上述早先繼承來的農地贈與出去,再賣自用住宅, 這樣有用嗎?
(2) 無法避免,只好乖乖放兩年?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