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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layhome:你的心得........ 07/31 11:09
→ playhome:承買怎麼會被認為是處分財產所得啊?去找判決書來看 07/31 11:11
→ fytnship:本例已判決確定是因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所處罰鍰 07/31 11:50
→ krit1009:也許這就是酸酸眼裡的正義吧 07/31 11:55
推 mymars:看不太懂 煩請playhome解釋嚕 07/31 12:15
推 cka:爽快 07/31 12:16
推 zhi5566:最大利空-> 政府開始討錢 07/31 12:24
推 kai761:處分債權阿,用1810萬債權,換到3100萬的房子,賺1千多萬 07/31 12:33
→ kai761:http://tinyurl.com/qetxv33 07/31 12:33
感謝版有的網址 茲節錄相關資訊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0年3月間以10,000,000元向資產公司購入以A不動產為抵押擔保
品之債權,經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後,張三於100年10月向法院聲明以拍賣底價12,400,000
元承受A不動產,除向法院繳交保證金外,餘以債權抵繳方式繳納拍賣價款,依法院強制
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張三之債權分配金額為11,400,000元,另繳交執行費
300,000元及土地增值稅700,000元,嗣後張三於101年4月將A不動產以13,000,000元出售
予李四,故張三應分別於承受抵押物及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計算損益,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
所得稅計課:
一、100年10月處分債權損益:
債權處分收入11,400,000元(拍賣價款12,400,000元-執行費300,000元-土地增值稅
700,000元)-債權購入成本10,000,000元=1,400,000元
這邊蠻奇怪的,阿三花了1000萬買了一個債權,而後開標後阿三自己在1240萬的時候承受
,但是實際阿三在這階段付出的費用是1千萬(債權購入金)+30萬(執行費)+70萬(土增稅)
也就是他實際現金流量是負1.1千萬,阿三在這階段還要負擔140萬產生的稅捐??
那如果我去買個房子,開價1240萬然後跟屋主用1000萬買,國稅局可以依此跟我要求240
萬的所得稅嗎?
推 playhome:可是補繳「應繳之價金扣除應受分配額」之差額後,如何有獲 07/31 12:41
→ playhome:利? 07/31 12:41
→ playhome:就是說那一千多萬應該是要補繳的,不是承受就變你的 07/31 12:42
→ mymars:這也是我覺得詭異的地方 網站舉例還是怪.... 07/31 12:42
→ playhome:找不到判決書,還是看過判決書後再說,新聞報導通常是錯的 07/31 12:42
→ mymars:就好像 我這房子直3100萬 你用1810萬買到 所以你賺了1200萬 07/31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