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ehjen (天之驕子)》之銘言:
: 最近看到一間喜歡的房子,有請一間房仲下斡旋,
: 但是和屋主中間有50W的差距橋不籠,可是如果收足滿趴的服務費,
: 應該有100W,下斡旋的房仲說是因為開發店房仲不肯犧牲服務費,
: 所以才耗在那,他很樂意犧牲一點服務費換成交。
: 不知道現在能不能換另外一家房仲試看看,我現在的問題是,
: 同一間房子,假如我已經跟A房仲下斡旋,斡旋到23號,我可以在
: 跟B房仲下斡旋嗎? 還是一定要等到23號,謝謝。
同樣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同時跟A和B仲下斡 結果B仲成交了
那A仲的斡旋金能否拿回 (譬如A仲能否可依條約紀載"如買方個人關係造成無法成交
可拒絕退回金"來沒收)
法律問題 請教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