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某甲簽訂買賣契約,而且立約當時林曦與某甲也未辦竣戶籍登記
輸贏在這一條,持有者的,賣二分之一之當事人,賣出去戶籍不在本屋內
若當時賣方把二分之一賣給原二分之一時,戶籍在這房子之內,可能有解
問題是可能有解而已。其他的條件得有自住之事實,看來是真的投資客
可能提不出自住的事實,這得當事人自已提出來。
奢侈稅徵收到的人只有三種人,
一是不知道
二是不得已
三是不在乎
本案屬於第一項,不知道或不懂
我以中華民國投資客公會理事長身份,宣佈立即開除該員之投資客身份
投資客不配合政令或不懂的奢稅相關法條,會讓公會水準降低
投資客是專業的,一定要配合法律政令,及完全懂的奢侈稅之千變萬化
自即日起公告一次,本公會對政府之奢侈稅完全投降
各公會會員不得在兩年之內買賣,否則視為對政令之挑戰
你不會有好下場的
此令
中華民國投資客公會會長
帥過頭
註:本公會會員生性膽小,目前公會只剩一員,其餘更膽小的全部跑光光了。
誠徵立志賺大錢,生性膽小完全配合政令者.且完全繳稅者參加本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