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名下僅一房產 仍被課奢侈稅

作者: myeggisbig (雞先生)   2014-09-03 06:18:07
1.來源連結:
http://ppt.cc/4tCn
2.內容: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曦購置3千萬元豪宅,3個月轉手賺1,100萬元,雖名下僅一戶房產,但卻在簽約
出售後才辦竣戶籍登記,法院判仍須課徵614萬元奢侈稅,林女大呼不公平;本件仍可上
訴最高行政法院。
民國101年4月間,林曦與某甲共同出資3,168萬元,購買新北市某處住宅,3個月後,倆人
立約將此一房產售予某甲,銷售總價為4,096萬元。
奇怪的是,同年8月間,某甲先將該房產所有權利範圍2分之1,贈與林曦,9月間完成所有
權登記,然後在10月4日,林曦再將該房產的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給某甲。不過,林曦
則在9月間,向北區國稅局辦理奢侈稅申報及繳清應納稅款614萬元。
不料,同年10月18日,林曦卻以該房地交易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屬於奢侈
稅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為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納的稅款614萬元。但國稅局不准,林
曦於是循序打起官司。
林曦提告指出,某甲贈與該房產的一半給她後,該宅就是她單獨所有,而她名下僅有此一
房產。符合奢侈稅有關「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得免課奢侈稅的要件。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曦與某甲既將倆人持有1年以內的房地,出售給某甲,
並與某甲簽訂買賣契約,而且立約當時林曦與某甲也未辦竣戶籍登記,就已符合奢侈稅條
例應課稅的構成要件。林曦雖在事後辦理戶籍登記,並不影響應納奢侈稅的義務。
3.心得或感想:
玩得贏政府嗎?
作者: paquin1019 (0326)   2014-09-03 07:02:00
這是腦殘無藥醫,規矩在哪又不遵守
作者: lc301 (8d 8d 咖咖)   2014-09-03 07:49:00
有請帥大解釋 為何這位當事人會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
作者: NewIan (生活開心最重要)   2014-09-03 08:17:00
兩個某甲?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4-09-03 08:18:00
就腦X,她代書可能兼國稅局員工最根本仍是刮人民血汗錢,中華民國萬萬稅
作者: LearnRPG (真是有趣的地方)   2014-09-03 08:21:00
3個月賺1100萬 ... 哪裡漲這麼兇 還是遇到潘仔?看不懂 從頭到尾某甲都是同一人?代書:你們在幹麻 我也看不懂啊 ...
作者: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雜碎)   2014-09-03 08:38:00
4096-3168=1100 ?
作者: kikicoco168 (起飛)   2014-09-03 08:38:00
看不懂 記者的問題 還是讀者的問題?
作者: lovelysue (你卻越來越遠)   2014-09-03 08:45:00
法規不是律師和民眾解釋的 是官員和法官講的算
作者: zp3m06 (bb)   2014-09-03 08:54:00
左手贈與右手 右手賣左手 搞得我好亂啊 真賺還假賺? = =
作者: morrishh (努力~☻~♬~♪)   2014-09-03 09:37:00
林跟某甲還為了這間房子離婚
作者: detaulin (阿滴)   2014-09-03 10:27:00
這兩個人會不會是以前要結婚,結果沒結成撕破臉
作者: ding2599 (gfdgdfgd)   2014-09-03 11:40:00
投機客活該去死
作者: whaleegg (^^)   2014-09-03 13:55:00
找人頭炒房也要聰明點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