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一下,國稅局是針對出售房屋已經繳過財產交易所得的,要求按實價自動補繳,而且是全面發函,其實就是全面從以前五年開始實價課稅了。
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如果沒提證明文件,本來就可以按核定標準核定報繳,為何要按實價補繳?
※ 引述《michelle0815 (michelle)》之銘言:
: 最近收到我們民國100年出售房屋,國稅局要求以實價課稅,問題是我們那只是個一般公寓,並非三五千萬豪宅,經詢問我們認識的會計師,他說他手上五六個客戶也收到,不論金額或戶數,打去國稅局問,國稅局說他們不是針對特別納稅人,而是全面發函,先讓納稅人自動報繳,中秋節後就會跟銀行、建商、仲介、代書要求提供所有買賣合約,依查得資料課稅!
: 問題是,實價課稅可以無限期往前追嗎?個資法上路可這樣隨便調資料?有其他網友也收到國稅局函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