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售受贈房產 稅負變輕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4-07 23:19:07
內文: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時,出售繼承、受贈取得的房產將有利多。
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
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已完成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法案,行政院亦已完成審查。
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
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
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
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無取得成本的房產,以受贈或繼承取得者為主。財政部規劃,
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
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
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
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
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
這項規定將有助出售受贈及繼承取得房產者,
享有利得稅負下降的好處,不必因為缺乏成本,
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
舉例來說,甲受贈取得一筆A房產,
取得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
合計取得成本4,000萬元。甲持有五年後出售獲贈A房產,
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6%,因此A房產出售時,
取得成本亦調整為4,240萬元。
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
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
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再以甲為例,甲在五年後以5,000萬元出售獲贈A房產,
調整後的取得成本是4,240萬元,但甲亦未舉證出售費用,
依財政部所訂5%費用率推計,甲可申報的售屋費用為250萬元,
合計出售成本及費用共計4,490萬元,甲應申報利得為510萬元。
連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820261-%E5%87%BA%E5%94%AE%E5%8F%97%E8%B4%88%E6%88%BF%E7%94%A2-%E7%A8%85%E8%B2%A0%E8%AE%8A%E8%BC%95
http://0rz.tw/qMFVQ
其他:
我笑惹,長期持有稅率較低,受贈繼承要繳的稅又變少,
這是鼓勵囤屋嗎?
我也是受益者。   XD
作者: fytnship (<( ̄︶ ̄)>)   2015-04-07 23:26:00
又多一個理由接受房地合一了嗎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4-07 23:27:00
跟工程公司買發票拉...現在大家都在跟工程公司套關係中.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5-04-07 23:37:00
買發票就不要被抓到
作者: darthv (閑談莫論國事)   2015-04-08 10:19:00
南七期透天繼續屯
作者: hitsay (國小生)   2015-04-08 17:08:00
財政部舉的例子不太可能發生吧!公告4000萬的土地現值至少上億吧!現值1000萬的房子!這就更厲害了!北部我不知道。南部透天厝現值不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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