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
,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
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
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
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
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
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
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306_19693.html
施行細則: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1_20523.html
台北市自己的網站:
http://tinyurl.com/q646uu8
所以大家的文創到底是在想三小?
我是搞不太懂, 一直在那邊你的文創我的文創...
這社會不是靠你的想像的規則走的..
條文有問題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