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況推論,員林鎮公所應是受贈取得該土地...
取得原因就應該是早已認定該土地為既成道路,以供原地主捐地節稅
你可以發文詢問員林鎮公所當初土地捐贈成因?
如公家機關都不幫你忙...只好自救的話
首先你可以有幾個主張
第一點.依據彰化縣員林鎮受贈不動產作業要點
101 年 12 月 11 日員鎮財字第 1010037427 號函
一、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不動產捐贈,依據彰
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20 條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
三、.................
四、捐贈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贈:
(一)土地位於員林鎮以外。
確認一下土地是什麼時候捐贈給員林鎮公所的,如果是101/12/11以後
你可以主張該捐贈無效,不過這點搞起來很麻煩...
第二點.主張該公有地為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
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再依據台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五款
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第三點.主張換個建築師試試看......
第四點.主張仲介之過失
1、仲介本應詳實調查賣方所提物件,況且交易金額如此龐大,
如買方確已明白闡述,欲承滿買可供興建房屋之建地。
仲介即有過失,負有民事責任。
2、此時仲介應儘速安排買賣雙方協商,希望獲致合理解決方案,
同時可減低彼此之損失。
3、如仲介並非過失,而係故意與賣方聯合詐騙買方,則尚須負擔其它刑事責任。
以上是小弟愚見,希望能夠幫上一點小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