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標題回文一下
大家都知道土地法34-1的多數決
多數人可以處理少數人的持分
但如果多數人提出不合理條件
少數人要怎麼自保呢?
身為代書和不動產估價師
我簡單補充一下~~
少數人要避免被霸凌的話...建議可以
1.訴請裁判分割
通常在買賣的協商過程中
少數人就要有警覺心
如果條件不利或情勢不利
就可以上法院遞狀
由法院裁判"比較"公平
法院裁判的結果通常會消除共有,無法維持現況
例如:原本一大塊地 三人各1/3
法院可能會 割成三小塊來分 或 賣掉把錢分三份....等方法
這個過程中,需要我們不動產估價師幫助法官判斷
2.設定抵押權
少數人可以把自己的持分,抵押給人頭(信得過的親友)
縱使多數人可以把 少數人的持分 賣給第三人
但抵押權仍存在
第三人為了要向銀行貸款
還是會去找抵押權人協商
這時候就有籌碼可談了
甚至讓買方就此打退堂鼓
以上是指"分別共有"的狀態
產權如果是"公同共有"則視個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