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下訂金10萬元,買了一間5百多萬的新屋。(有簽臨時預約的紅單)
原訂隔週簽約,但售屋小姐卻遲遲不通知見面時間,直到本人聯絡給小姐後,才知道建商
不賣了。
電話中,小姐一開始說是公司內部政策問題,所以不能賣,願意退回原本的訂金10萬
。由於本人不是很滿意小姐的回答,所以直接再聯絡經理詢問,經理的說法是建商跟股東
要分家,所以剩下的四間房子不賣了,如果我方堅持要買,則必須再等他們協調(時間可
能是一兩個月甚至半年),不然就是退10萬。
我跟對方說,既然如此應該要加倍賠償給我們。沒想到對方說,他們很想賣,不是不
賣,但怕簽約後產權交不出來,所以他們沒有違約。我方若硬要買到時會損失更大,現在
這樣能退10萬就解決,不是很好嗎?
這件事情,我真的越想越生氣,想請教大家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