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兒外甥女名義炒房 奢侈稅加重罰共795.5萬
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新北市古姓單親媽媽用外甥女及女兒名義購兩戶法拍屋,18天轉手賣出賺294萬元,被北
區國稅局查獲,追繳奢侈稅並重罰2.5倍共795.5萬元。古女主張風水師指兩屋是「敗退格
」又逢買方堅持要買才出售,符合「非自願因素出售」不是炒房,但法院不信,判她敗訴
。
台北市國稅局經人檢舉查出,101年11月間,古姓女子用曹姓外甥女和女兒名義,向法院
買兩戶法拍屋合計1,222萬元,18天後轉手以1,516萬元賣出兩屋,北市國稅局將此資料轉
知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以古女持有房屋未滿一年就出售,要古女繳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
稅)、227.4萬元,借人頭炒房又逃漏稅加重處罰2.5倍罰金568.5萬元,合計795.9萬元。
古女提行政訴訟主張,她和姊姊兩家人租屋同住十餘年,得知法院拍賣某大樓10號6樓和
11號6樓房屋,外甥女曹女和女兒商議買下來共住上下樓,兩家互相照應,她只是先借兩
人押標金。
古女說,購屋後風水師說,兩屋屬於「敗退格」不適合居住,且兩屋都有隔音不佳,社區
理管鬆散和飆車族出沒等缺點,剛好碰到她的兩名友人很喜歡這兩間房屋且「買意甚堅」
,女兒和外甥女才趁此機會出脫,減少房貸壓力,符合奢侈稅「非自願因素出售」規定,
免徵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曹女在101年10月4日標到10號6樓的房屋,同年11月2日才拿到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但古女卻在10月12日就以曹女的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同年11月
19日古女又以女兒的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11號6樓買賣契約,古女在收款人欄簽名蓋章
,證明古女用人頭炒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調查資金流向,兩間法拍屋的押標金都從古女帳戶領出,兩
屋售屋款也都匯進古女帳戶,且兩份房屋買賣契約都由古女收款簽名,認定古女借人頭炒
房,不但應追繳奢侈稅,亦應重罰,判決古女敗訴。本案可上訴。
https://goo.gl/o4jvW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