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4 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如果依這標準來看
台北市精華地段的30多坪公寓土地公告地價約莫在2百萬內,房屋公告現值20萬內
大樓約莫在1百萬及30萬內,粽數算200萬好了
也就是說和罰的租金上限
台北市公寓超過2萬就違法,大樓超過1萬7就違法了
簡單說租月老的房子越貴
另外政府為了體新房子房東,把基本造價提高
也就是說2年的房子跟老公寓還有老透天租金都非常高
如果以新制的房屋稅來說
25坪房屋
用台北市法規跟標準看
新制 舊制
11500 4330 每平方公尺造價
25坪約83平方公尺
約
95.5萬 36萬
未考慮路段率
社會宅地方路段路不會多高
25坪的房子賭地坪數以住宅區來說約4坪
4坪的公告地價應該不會超過100萬
用台北市法規跟標準看
用8趴算
也就是說年租金超過16萬基本上就有違法的問題
25*800=20000*12=24萬 這應該已經違法了
可以跟政府依據土地法要求減租金嗎???
可是市政府租給財團跟西門町可以轉租的店面都是3~5%
還且還是舊制的房屋稅
民眾比較有錢,所以要多收點錢救濟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