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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廣告未提可否登記 屋主索賠敗訴
2016年05月22日
【張沛森、林師民╱桃園報導】買「金店面」卻不能登記做為店舖使用!新竹縣余姓夫妻
前年四月預售屋廣告「金店面+9套房」吸引,購買竹縣湖口鄉「富裔A11」建案,等到完
工取得使用執照,才知不能做公司行號「店舖」的商業登記,控告建商還款賠償。但法院
認為,建案屬乙種建築用地,可做「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並非不可開店,且廣告中
未提可否登記「店舖」而駁回聲請。
余姓夫妻說,當初以1482萬元訂了一戶,準備日後開店做生意或出租他人;陸續繳付9期
約326萬元價款,去年9月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才發現一樓無法做「店舖」的商業登記,
憤而控告建商廣告不實,要求返還預付款、賠償222萬元。
可作「日用品零售」
建商抗辯稱,雙方是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簽訂銷售契約,並非商業區,且「乙種建
築用地」本就可做為日用品零售、服務設施的店面使用,雙方簽約時使用執照未核發,未
欺騙消費者。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建商廣告僅稱該房地可供作店面營業使用或出租,而非指商業登記的
「店舖」,且該地目確屬乙種建築用地,也可作「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並非不可開
店,因此駁回余姓夫妻的聲請。
桃園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邱玉霞提醒,常見預售屋廣告糾紛有交通距離,廣告寫開車5分鐘
上交流道,但實際卻是在三更半夜路上無車才可能達成;還有明明就是陽台外推的違建,
卻在廣告上劃進屋內配置圖;及明明是工業住宅卻當住宅區販售。
請專人看購屋合約
邱玉霞建議民眾購屋簽約時,不懂的務必要問清楚,或請專人幫忙檢視合約內容,並保留
建商提供廣告文案,甚至銷售員口頭簡介也要錄音,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常見購屋廣告陷阱與糾紛
①單價灌水,將增建或車位納入銷售坪數
②使用區分混淆,影響日後使用或貸款等
③用裝潢掩蓋漏水、壁癌等問題
④隱匿垃圾場、變電所等嫌惡設施
⑤房屋隱匿凶宅或非自然身故等意外
⑥樣品屋挑高、寬敞和實際落差很大
⑦接待中心攬客,實際工地偏僻
⑧屋主急售隱匿惡鄰居等資訊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