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ytnship (<( ̄︶ ̄)>)》之銘言:
: 內文:
: 頻繁進出房市 恐要繳營業稅
: 2016-05-27 04:1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 http://uc.udn.com.tw/photo/2016/05/27/2/2193325.jpg
: 民眾若頻繁進出房市,應留意有可能被國稅局追討營業稅。 本報系資料庫
: 民眾若頻繁進出房市,應留意有可能被國稅局追討營業稅。高雄國稅局官員解釋,即使個
: 人沒有辦理營業登記,但其買賣行為只要遭國稅局認定為不屬於偶發性、一次性的交易,
: 可能會被認定為營業人,不僅要補繳營業稅,還須繳納高額罰鍰。
: 許多民眾誤以為,有辦理營業登記的公司組織才須繳納營業稅。但根據現行稅法,營業稅
: 是對進口貨物、銷售貨物或勞務等行為課徵的稅捐,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或勞務
: 者,無論何種組成型態,即使是未辦理營業登記的個人,仍然是營業稅課徵的主體。
: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雖然已發布營業稅的相關解釋,但其中並未對「以營利為目的」訂
: 下客觀標準。
: 即使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未僱用員工,但經國稅局認定構成營利目的者,即有可能會被
: 要求繳納營業稅。
: 高雄國稅局官員強調,此類案件仍須依交易的實質內容判定,但每年國稅局都會向相關單
: 位蒐集文件,如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等,民眾若在一年內出售超過六戶以上
: 的房屋或預售屋,就會被優先納入國稅局的選查名單,進行後續查核。
: 國稅局近日查獲一起案例,民眾甲君向建設公司買進五戶預售屋,買入後五天內即火速出
: 售四戶,另一戶則在兩年後出售,賣出的預售屋權利價格約有7,000萬元。甲君雖未辦理
: 營業登記、未開立發票,但國稅局官員觀察甲君出售期間、頻率和預售屋戶數,認定其買
: 賣行為顯然是以營利為目的,對其補徵營業稅約300萬元,並另外處以一倍罰鍰300萬元。
: http://uc.udn.com.tw/photo/2016/05/27/2/2193602.jpg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連結:
: http://udn.com/news/story/7243/1722505
: 其他:心得必須在這 並超過二十字 否則視為無效新聞
: 本來就該這樣
: 將民生資源視為生意"頻繁"買賣 當然要繳營業稅
: 沒設定刑罰已經算便宜這些生意人了
我不是會計,但我剛剛查了一下,我猜是依照營業稅法第15條之1的方式來計算。
預售屋先繳款15%,所以有15%的部分已經先向建商課過稅了。
剩下85%還沒有付款給建商,所以也還沒有課稅:7000萬*0.85*0.05=297.5萬。
但其實,這297.5萬本來應該是之後建商繳的。
也因此,最後建商(如果知道的話)應該可以退稅300萬,
但是我猜建商應該不會把退的稅退給那位甲君。
幹!豪爽~還沒發生的事就可以課兩倍營業稅耶!
建商也超爽,多賺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