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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13:33:10 聯合報 記者李順德╱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現行規定,確定將社經弱勢比率提升到30%
以上,且對未設籍於當地的青年創業者,提供一定比率入住,如台北市訂5%的比例。除此
,為保障弱勢者居住權益,承租者的租金計算,將分成3級收費標準,如經濟、社會弱勢
與一般住戶等。
為避免入住社會住宅長期、永久居住,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將由地方訂定標準,如弱勢
者最多租6+6,即第1次入住租6年,再延長1次6年,租12年即應搬出。花敬群表示,中央
也不敢承諾讓弱勢者永久居住,避免造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的壓力。
行政院長林全在住宅法修正草案通過後表示,這次修正是推動安心社會住宅政策的配套,
目的是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住宅環境,達成蔡總統宣示8年內辦理20萬戶社會住宅的政
見。林全裁示將此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請內政部與立院各黨團溝通,尋求
支持,盡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住宅法有54個條文,修正後的條文有74條,
只有10條未修正。這次修法主要有7大重點,其中社會住宅的興辦機制做了很大調整,如
為了降低社會住宅的土地成本,促公有非公用土地,若欲興辦社會住宅得長期租用。在取
得社會住宅方面,增訂多元方式取得,如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容積獎勵捐贈。為提供誘因
,增訂社會住宅地價稅、房屋稅適度減免,並明列住宅基金來源。
第2項修法重點,採包租代管的方式,讓屋主將空屋拿出來交給政府,由政府租給弱勢者
,愛心房東可獲租金所得稅減免,也能提升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額度,而包租代管的租
金收入,及服務費用,也能免徵營業稅,政府額外也能創造租服務事業。
第3項修法重點在強化住宅業務的組織量能,增訂中央也可以興辦社會住宅的權責,因此
,也增列住宅行政法人的設立法源,主管機關也可成立住宅審議會。
其他修法重點,如結合社福支援,讓非營利法人NGO等,可以承租公有社會住宅的規定,
轉租對象限經濟社會弱勢。此外,還增訂一項權責,避免有些住戶已不符地方基本居住水
準,卻長期租用,將依清查結果,訂輔導改善計畫。主管機關也應定期蒐集住宅資訊,如
預僖屋的銷售資訊等。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1933334
弱勢者也只能住12年,這樣弱勢者最終還會有租不到房子的問題,似為德不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