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應該回到 【 男女結婚無房的狀態】
而不是讓婆家直接進行【清算,爭取登記的狀態】
依照婆家的邏輯,就是:
男方沒有貸款去買房,男方沒有拿出頭期款,就要直接預估未來可能繳了幾期,直接宣稱
自己應該登記該分量以上的持分。
有房子也不要佔人家便宜,還是直接回到【男女無房且需要租房並且付房租的狀態】
1.
(1)妳房子租人去繳房貸,自然房子應該是妳的,也是婚前妳買,婚後妳用房租繳
(2)妳跟先生在結婚的狀態是沒有“兩人共同打拼的房子”,所以妳跟先生負責房租家
用一人一半,也就是另租,一人一半在外開銷。理所當然。
2.妳跟先生還是沒有共同買的房子
(1)妳房子房租收益市值“X”元,妳的房貸“Y”元
(2)妳先生和妳需要各自負擔X/2元,妳收了妳先生該給的租金,自己再負擔自己的租金
部分,自己負責償還Y,沒什麼,今天就算妳沒有買房子,妳跟妳先生要租房也得付錢給房
東。
不懂,這種邏輯有什麼好爭的,只要回到一般婚姻無房且需要共同支付房租的狀態,問題
就會明朗。
今天如果結婚,女方無房,男女各自一起從家裡獨立出來,搞不好都要一起負擔房租生活
開銷一人一半,那些婚前各自原生家庭給的資本去投資理財、收益的,不就是婚前的狀態
嗎?
難道結了這個婚,一方就要認為婚前的投資物件應當挪到自己名下或持分?
再回到【房租已經共同支付的狀態】(不論跟妳租還是另外租),婚後償還房貸的租金,
其實算是夫妻婚後共同的部分,所以如果不幸,他也不吃虧,會【回到剩餘財產請求制度
】,跟一個有投資並透過出租收
益的女方結婚,他一點兒也不用害怕,除非你們直接辦理【婚前協議財產分離制】
這部分若有錯誤,請惠予賜教。
再著,本於他無頭期也要出房租家用1/2立場,有誰可以告訴我,還沒開始清償或直接貸
款該持分的比例(1/2,1/3,1/5),搞不好只繳一期就開始要過戶持分的正當性為何?
若,婚前過戶持分,是否等於贈與,婚後才剛開始就過戶持分?又算贈與還是買賣?還是
賣持分比較正確?他去貸款買持分?懂?
若,假設啦,直接登記婆家要的持分,倘若不幸三年後因為婆婆影響夫妻感情,夫妻無法
共同生活,請問,屆時持分也讓對方登記了?(比例不管),然後房貸妳背,保人妳爸爸
,那他是否可以要求變賣拿走【已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持分比例】,這部分不論男女,不
可不慎。
我覺得這問題不論男女立場如果對調千百次,都該思考,沒房子不就是要租屋繳租金嗎?
難道你們可以繳租金給房東還要求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