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幾個部分說明:
"公同共有"指的是一種共有"狀態",白話的講法是大家綁在一起
狀態中綁在一起的個別共有人無法單獨進行處分,只能適用民法的共有規定
全體決或多數決規定處裡(不動產再多一個土地法)
相對於"分別共有"是每個人各自有自己的持分,乾乾淨淨,原則上可自行處分
ex:原po所述母親繼承取得的公同共有1/15,並不是母親單獨所有那1/15
而是跟伯父共有那1/15,假設當時只有這兩位繼承人,是否每個人就是
1/30? 其實也不一定,特別是因為繼承而發生的公同共有狀態
因為發生繼承時,所有財產都處於待分配的狀態,一般人此時都會直覺先用
人數或應繼分來計算說那我們應該就是分多少,但其實這是第二階段的方式
第一階段是讓繼承人們自己決定誰分多少(很多家族內的利益情感糾葛會導致變動)
以及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囑等等特別規定,
比如說有些家族為了照顧某人(未成年孫輩),或某人為家裡付出特別多(照顧長輩)
會決議讓其多分一點,此時"所有人"達成共識後,政府機關也會依共識辦理
(當然共識內容要附文件證明ex:協議書全體用印+印鑑證明)
不過最常發生的其實是某些繼承人覺得自己應該要多分一點,不同意按應繼分計算
(比如說繼承人為傳統家庭裡的長子,就算本人不主張配偶也會強迫他主張-_-)
此時第一階段無法達成共識,(有時很多年都無法達成共識,參各豪門家族社會新聞)
但又不能不處理,也不會不能處理,這時才走第二階段,由法院下判決來分割遺產
判決原則上無特別因素(被繼承人遺囑等等),才大概會按應繼分判
囉囉嗦嗦只是要說明網友回文"連持分都不知道怎麼賣"其實也不算講錯
至於一顆章就可設公同共有...其實那是政府鼓勵(ㄑㄧㄤ/ ㄆㄛ\)的
原則一個,就是鼓勵人民盡早辦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