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建地及房屋土增稅的問題

作者: zeroize (夜裡的貴公子)   2017-05-19 20:29:56
※ 引述《pommmkk (小朱先生)》之銘言:
: 與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 情況是 我爺爺要過戶祖厝給我(父母不在了)
: 計算公告土地現值,約180萬
: 狀況一:直接贈與,土增稅適用一半稅率,大約60萬
: 狀況二:交易方式(適用一生一次自宅優惠稅率),大約20萬
: 考量稅額價差高達40萬,應該會用交易方式節稅。
: 但實際上沒有180萬能夠自行支付。
: 在思考該如何處理時,發現有函說明。
: 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
: 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
: 但配偶及三親等親屬(編者註:現行法只限於二親等親屬間)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
: 六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
: 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
: 30040號函)
: 我有個方案,請各位看是否OK。
: 擬定 交易合金額180萬元,以自用住宅稅率進行,(合約上註明價金由贈與的免稅額支付)
: 國稅局申請免稅證明(合約價金部分)
: 後續部分,國稅局針對贈與稅部分未滿220萬,不會課贈與稅。
: 地方稅務局部分,土增稅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部分,則參考上文台財稅第30040號函
: 這樣方案是否可行??
: (不想要節稅變成逃稅,是最不希望的)
: \
: 還是30040號涵為另外的應用方式???
這部分小弟略有不同看法
請參財政部103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301031752號函,即是為了修正前開
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30040號函的部分
白話的說 免除債務這件事其實實質上就是贈與,並非買賣,故不適用自用土增稅規定
(即便有買賣私契,亦只是外觀合法),同理,用部分免除,部分支付價金的方式
即便一時稅捐機關不察 全部核自用下來,日後稅捐亦可按比例追徵土增稅
就我所知 似乎早年頗多地政士同業就是用原po方式幫客戶"節稅"
結果近年來GG的頗多,僅供版上先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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