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華廈不熟,想請教關於約定專用露台部分。
目前已得知約定專用露台『在一樓,約20坪,地下一層為停車場』不得搭採光罩。傾向在
地上放貨櫃屋或好市多的戶外儲藏屋,地面不做固定。
因為新成屋,我是最後一戶入住,還沒參加過管委會會議。
不知道這個部分是否違法,或是有考慮不周的部分。
另房子在台南,查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要搭採光罩,應在管委會中得到所有的區分
所有人同意,我已暫時放棄。
商請有經驗的網友解答,是否在約定專用的部分,可以放置地上物,謝謝。
另,管委會如不同意,這部分是否會被檢舉而需移除,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