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賣屋給房客,在未完成買賣期間權利義務認

作者: robert304 (愛於山峰中)   2017-11-09 23:34:00
因朋友最近將房子賣給房客,租約已經到期(11/5到期),他們6號簽約,預計12/15完成交屋,所以我朋友11月房租就沒跟房客收,結果今天他房客要求他跟前幾年一樣,於年底時請人打掃並清洗冷氣,費用要他出。
我朋友是認為尚未交屋,應該仍算租賃,但都已經沒收房租了,房客還想凹,想請教諸位網友會怎麼處理?
還是因為已簽約,所以現在到交屋這段時間,不能算租賃,那算什麼?我朋友還要負責維護修善嗎?
謝謝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7-11-09 23:40:00
打掃和清洗冷氣不在買賣合約瑕疵擔保當中.所以不藥理他,有本事房客買賣違約,還可以賺一筆違約金.另外,房東也沒義務幫房客打掃和清理冷氣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09 23:44:00
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事判例︰46年台上字第64號裁判日期:民國46年01月17日裁判案由:給付租金事件要  旨:系爭房屋於兩造訂主買賣契約之前,既由被上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7-11-09 23:46:00
買賣完寄存證沒給房租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09 23:46:00
訴人本於租賃關係而占有,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自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即已接受上訴人之交付,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該屋之利益由此當然歸屬被上訴人。乃上訴人猶謂原有租賃關係並未消滅,基於出租人地位請求被上訴人支付租金,顯非正當。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09 23:47:00
民事判例︰44年台上字第266號裁判日期:民國44年03月17日裁判案由:給付租穀要  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土地之交付係屬兩事,前者為所有權生效要件,後者為收益權行使要件。行使土地之收益權,以先經交付為前提,並不限於有償之買賣契約,即無償之贈與契約,亦包括在內。簡言之,除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另有約定,否則私契的交屋行為業已完成,危險及負擔應由買受人承受。
作者: cutesuper (我沒什麼人情味)   2017-11-10 00:00:00
除非買賣合約有寫 根本不用理對方 對方臉皮厚敢凹 何必跟他客氣
作者: Barbecue999 (一天到晚游泳的魚...)   2017-11-10 00:48:00
都買賣房了,兩邊也不差清洗錢吧,好奇怪@@
作者: flylee (牛轉乾坤)   2017-11-10 09:18:00
1. 請他把11月房租補上,2. 你朋友幫他洗冷氣
作者: iele (就是那道彩虹)   2017-11-10 10:17:00
這個人也太過分,不要鳥他,你的仲介不幫你處理嗎
作者: edshen (尊重 友善 包容 清新 )   2017-11-10 11:37:00
樓上 都說是自己成交了XDD
作者: AIronKuma (Comment allez-vous)   2017-11-10 13:41:00
溝通講清楚就好了 這小事也要搬條文? 時間很便宜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10 14:12:00
要講道理,也得先搞清楚占有人目前的占有權源是基於買賣關係?還是租賃關係?如果不看我的推文,最好有人能釐清本件目前的法律關係?
作者: robert304 (愛於山峰中)   2017-11-10 15:32:00
感謝回覆的網友,看起來不論是法律上算已實質交屋,還是租賃關係,我朋友都不需理會,只是看我朋友奇檬子,要不要再送禮給他房客兼買家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