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第一排回應自用與非自用差異五倍,表示他把土增稅與地價稅搞混,
一般人也常混淆。
簡單比較如下: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性質 持有稅 移轉稅
稅率 千分之二與千分之十 10%與20%(不談累進差額)
使用限制 申請當時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營業
申請自用還有其他要件如設籍 房屋產權 面積 處數 次數限制土增稅與地價稅
有些許差異在此略過不談。
若地價稅與土增稅都不談累進差額(所得稅級距的概念)的話,可以簡化成
地價稅自用與一般稅率差五倍,土地增值稅差一倍。
若以台北市東門臨沂街巷子內住三正在賣的一個公寓為例
屋主66年取得當時現值為4040元(平方米)今年的土地公告現值為432000(平方米)
價差約一百倍,即使經過物價指數調整價差也高達幾十倍,屋主持有約十坪
自用增值稅184萬 一般稅率615萬(因為長期持有稅率有減免,且有差額累進,
故差額不只一倍)。
故這個屋主必須要出租解約後一年再賣才能適用自用增值稅,雖然實務上大部
份屋主無報稅也沒有給買方設籍,但因為金額牽涉龐大,故代書也不敢建議直接
報自用,因若被國稅局查獲逃漏可處漏報金額1~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