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合約批註事項

作者: maylong0928 (maylong)   2018-03-11 08:56:23
請問合約裡能批註下列事項嗎?
買賣雙方同意將來申報售屋所得時,本售屋所得之建物價款
以本買賣總價乘以(今年房屋評定現值/今年房屋評定現值加今年土地公告總現值)
作為申報基準,或買賣雙方同意將來申報售屋所得時,
本建物價款,授權賣方以前取得成本之土地及建物價款比率計算。
這是賣方要求的,是否合法合理?能不同意此批註嗎?謝謝。
作者: magickevin (快樂是種天賦)   2018-03-11 08:59:00
跟你有關嗎= =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8-03-11 09:05:00
是可以寫啦,不過國稅局應該是會當沒寫。賣方願意因此降價的話,就讓他寫吧
作者: popo889 (雞蛋糕)   2018-03-11 09:10:00
他自己要報稅 為什麼要加註這一條?加了也不能改變什麼啊
作者: maylong0928 (maylong)   2018-03-11 09:17:00
我想說賣1千萬就報一千萬,但不知道他是不是想低報低報對賣方是少繳稅,買方應該沒差,感覺是買賣雙方要一起擔保的意思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8-03-11 09:51:00
賣方低報的話,買方後續賣房時變成獲利拉高要多繳稅除非都不賣房,不然得考慮稅金問題
作者: magickevin (快樂是種天賦)   2018-03-11 11:13:00
很明顯他是舊制你是新制,他列的也是國稅局標準算法他只是把他寫上合約而已,對你們雙方都沒有影響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3-11 16:47:00
同樓上說法。都沒寫的話,其實也沒差,只是寫出來,更清楚而已,對雙方權益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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