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macugi: 公證法可強制執行的部份,是欠繳租金(沒錢是要強制什 05/16 15:07
→ tamacugi: 麼?)跟租期屆滿返還房屋,租期沒屆滿的欠租終止租約( 05/16 15:07
→ tamacugi: 大部份情況),一樣要透過訴訟要求返回房屋(就是趕房 05/16 15:07
→ tamacugi: 客) 05/1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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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作為執行
名義。依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
(二)公證內容限定以下四種:
1.以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2.給付特定之動產。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其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租、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滿交還。
(三)債務人給付延遲。
(四)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執行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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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租期內欠租要解約
就算是公證過的租約也不能強制執行,要求返還房屋
頂多強制執行還錢而已(租金)
但弱勢房客就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