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我原來有一間房子(價值比較高)
因為離工作地點比較遠
所以我另看上了一間很便宜但很偏遠的房屋(對我工作地點相對近的建案)
本來想著可以賣掉本來的房子
去下訂新的房子
所以我就去簽約了
簽約時我付了訂金10萬元
然後拿到合約書開始簽字(我4/29去的,建商請我簽4/24帶回審閱。那時自信滿滿可住進
去,所以就跟著簽了)
本來建商要跟我拿簽約金
但是因為我原有房子尚未售出
所以跟他們說給我到7/30再付簽約金59萬
建商就請我簽了一張商用本票
沒想到我的房子到現在還沒賣掉
很怕7/30前我付不出59萬
或者我湊出錢
但是我後來貸款沒過
所以想跟建商說看能不能先解約
盡可能拿回多一點訂金
我繼續賣賣看
避免更大的損失
有幾個部分想詢問一下
第一
付了訂金我才拿到合約
審閱期是依建商銷售人員所寫日期(配合造假,是否可調監視器證明我4/24沒有到過現場)
第二
我所簽的商業本票上面
註明(憑證准於108年7月30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想請問一下
這樣子在7/30前是否可以反悔
第三
合約書有寫到違約要繳總價15%,但已繳款未達15%,以已繳款為限。
這部分我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除了訂金10萬是確定的之外
我簽下的商業本票是否算在內
會這樣子問是因為在合約書的
付款辦法表裡
都只寫到訂金10萬及付款日期
簽約金那一欄都是空的
在建商裡面的簽約流程文件上
也只有寫上訂金4/29收
簽約金寫預計7/30收
這樣子我可以不把簽約金也算進去已繳款項嗎
https://i.imgur.com/plpPFWU.jpg
感謝大家解惑
我做事太衝動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