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
我於七月委託仲介售出一間六年的中古屋 大樓
簽約時 合約有另外註明 一間浴室的天花板有滲水情形 需要修復
我方也請漏水師傅修補 打針了五次
驗屋前兩天 買方說 他們會請驗屋公司來驗
驗屋公司用熱感應儀器 發現了原來買方要求修補的天花板已修復 但是有另一處是屬於外
牆牆壁的滲水
至於為何會說是外牆 是經由兩個漏水師傅檢查後說的 而我方也已經通知管委會及大樓總
幹事去處理
現在買方堅持這是沒有完成修補 不簽名點交
錢就一直卡在履保帳號
買方今天寄存證信函 說要通過驗屋公司的檢查他們才要簽名點交
我現在有兩個問題
第一。當初合約是寫浴室天花板滲水修復 而天花版我們已經修復好 那外牆滲水也算嗎?
第二。當初合約並沒有寫驗屋要經由驗屋公司通過才算 我可以主張這點不成立嗎?
真的被搞到很煩
明天再一次驗屋。我們也請師傅往外牆部分打針修補。若明天外牆部分依然沒有辦法完全
修復好
我方可以怎麼處理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