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委託隨時都可以解除,不管是一般約還是專任約。
但是話說回來
你以為,你害怕的是契變書上的陷阱
實際上,是那個契變上的數字你根本不想賣
若價格超棒,斡旋管他怎麼收,收多少
收就對了,不是嗎?XD
明早、馬上
跟仲介要求停止帶看收斡,說你要收回契變書
告訴他你唯一的書面價格就是開價
你保留底價改變的權利
但你仍可口頭給仲介一個你認為舒服的底價
另外
不簽契變的結果你也要了解一下
那就是「有可能」仲介就比較沒那麼認真賣你這間
因為對他來說沒有底價保障
要是達到你口頭底價,你臨時又想漲價,不就白做工了
我想這也是人之常情
一般來說
我會考慮房子在市場上接受度高低
來決定是否簽契變
如果是首購主流,很多人有興趣,那我不簽,大牌一點沒差
如果是大坪數等等非首購會買的東西,我會簽,但仍會簽一個我舒服的價
以上給你參考
※ 引述《b95202075 (jun)》之銘言:
: 日前第一次前往房屋仲介處資詢賣屋事宜
: 當日就與房仲簽了專任約(腦波弱)
: 商定委託價格時,對方以當地行情為由
: 將我給的底價又下殺了一些數字
: 寫在一張契約變更附表上,當底價夾在專任契約裡
: 說是合約例行的一部份,還是會依我的底價往上談。
: 然後在專任契約裡,寫上我的底價*1.1的數字做為主推價格說是讓有意購買的人可以協商的空間。
: 經過我再三確認,對方一再表示這方面不會隨便作主,有斡旋金才會達到交易意願
: 而斡旋金也會與我確認才收。
: 請我安心簽約說有三日審閱期
: 若事後有疑慮,審閱期內可以直接電話或line通知不同意就可以解除了
: 也在合約上的審閱日期上寫了“叁”日
: 回家後覺得那份契約變更附表不太對
: 仔細研究又發現契約書後面寫了
: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得全權代理收受並保管定金。
: (我的錯QAQ,沒仔細看就簽字)
: 雖然對方一直再三保證都會問我的意願
: 但是條文這讓我很害怕
: 所以現在想先解除這份專任約
: 三日審閱期還沒到
: 但是上網查了才發現,審閱期好像是在簽名前用的,而不是像房仲所說簽約後思考的日期
: 契約只註明
: *依據內政部公告:本契約審閱期間為三日以上,違反前開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委託人得以主張該條款仍購成契約內容。
: 口本契約於108年10月21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叁”日
: 沒有審閱簽約前的字樣
: 請教各位大大們
: 這樣我還可以主張審閱期內解除專任合約嗎?
: Q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