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承的房貸可不可以當賣房的成本,目前沒有定論,國稅局偏向不給認,但財政部應
該會做出解釋令結果還沒定論。
如果不能當成本另一條可行的路是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財政部公告的情形目前只有五種,不過法令解釋是以立法精神為主,這點你問不同國稅局
可能會有不同答案,但我最近有看到一個案例不是五種情形原本適用35%國稅局還是核20%
。
A男在離婚前贈與房地給母親,配偶B離婚申請婚後財產一半,但A男名下無財產,於是B的
律師用民法第1030條之3告A之母勝訴,法官判B對離婚前2年內贈與的不動產受益人A之母
有請求權,A之母也付不出來房地就被法拍了。
法拍後距離受贈與不到2年應該繳35%的房地合一稅,最後國稅局給A之母適用所得稅法第1
4條之4非自願的規定核20%。
非自願的情況不是不能解套,以原PO目前財政部還沒研究出要用哪種方式解套,只要記得
不要讓自己的案件變成確定案件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