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政府變相炒高房價嗎?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9-11-29 18:04:47
有關繼承的房貸可不可以當賣房的成本,目前沒有定論,國稅局偏向不給認,但財政部應
該會做出解釋令結果還沒定論。
如果不能當成本另一條可行的路是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財政部公告的情形目前只有五種,不過法令解釋是以立法精神為主,這點你問不同國稅局
可能會有不同答案,但我最近有看到一個案例不是五種情形原本適用35%國稅局還是核20%

A男在離婚前贈與房地給母親,配偶B離婚申請婚後財產一半,但A男名下無財產,於是B的
律師用民法第1030條之3告A之母勝訴,法官判B對離婚前2年內贈與的不動產受益人A之母
有請求權,A之母也付不出來房地就被法拍了。
法拍後距離受贈與不到2年應該繳35%的房地合一稅,最後國稅局給A之母適用所得稅法第1
4條之4非自願的規定核20%。
非自願的情況不是不能解套,以原PO目前財政部還沒研究出要用哪種方式解套,只要記得
不要讓自己的案件變成確定案件就好。
作者: amordelcor (heyheyhey)   2019-11-29 18:08:00
對 但還有20% QQ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9-11-29 18:17:00
房貸可以當成本,那原本堵上的遺贈價格價差的洞不就又開了
作者: cofepupu (看透真相幻化人生)   2019-11-29 18:19:00
非自願這條是國稅局審核的,不是你認為可以過就給你過,也有被打回票的案例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9-11-29 19:01:00
就是要你屯房別賣啊沒有賣沒有傷害都更持有稅增也是反而又老又破不賣用矽利康黏一黏出租發大財還可以包租代管優惠稅
作者: IS0987 (FQ)   2019-11-29 20:08:00
這種認定標準就很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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