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灣沒有法律定義的凶宅
2.一般來說,凶宅是引自「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釋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其中的現況說明第11條
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
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
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
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
重點有3
1. 賣家持有期間
2.非自然
3.死在屋內(約定專有)
簡易判斷: 銀行肯正常貸款給你,就不是凶宅
但如果在意的是「自居觀感」、「風水」
那只能自己買前查清楚
仲介與現任持有者「沒有義務」幫你查
我google之後
原po的情況,必須證明賣家是「刻意洗凶宅」
也就是原本凶宅就是他或他的親朋好友
而非善意第三者
簡單講,銀行都貸給你了 就認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