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去年買了便宜的預售
租房子等預售房子好
定金也付了
結果本來預期四月交屋
後來被延到六月底
這兩天去
又被延到十月底
害我租金又要噴發
一氣之下去查了合約跟一些契約的規定
發現似乎有些對我有利的狀況
就是在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部分
契約上是寫一年(建照日期是108/4/9)
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要在109/4/9這時間
但是到目前都沒有完成
而他的契約上有一些字(文較長)
如下
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於簽訂本約時已開工
依建照執照所載之竣工日期為(工作天365天)前取得使用執照。
除本約約定外
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或未如期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
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若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
雙方同意解約退款
解約時依違約之規範處理。
這兩段是不是指
我可以跟建商拿遲延的補償
而且我可以直接提出解約
因為上方寫雙方
我不敢肯定
另外所謂工作天365日
這種有包含國定假日
或者是一般的週六日嗎
接著是違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二 買方依第一款解除契約時
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總價退還予買方
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
並應同時陪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
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這兩段是不是指我還可以咬著他們延誤
然後我不只可以拿到遲延利息
另外還可以拿到我原本付的訂金
再加上違約金呢?
不只拿回訂金
還可以收到加倍的訂金返回?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誤嗎
謝謝大家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