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這個案例可以分別從民、刑事責任來分析
話不多說,先來看兩個條文以及一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2條第1、3款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民法
第567條第1項前段
按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摘錄)
又不動產仲介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
一般之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
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
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
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簡單來說
仲介收了錢,就要負責查清楚說明白
如果他沒有盡責調查
或故意隱匿未告知
又或提供錯誤資訊
就可能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而上面的條文及實務見解雖然講的是「民事責任」
但解釋上並非不能套用到「刑事責任」上
原po關心的會不會成立詐欺罪?
又或是其他版友所建議的背信罪?
從上述的觀點出發
仍可能有成罪空間
詐欺罪強調的是「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損害」
前三個要件在本案中可能爭議較小
最關鍵的是,原po到底有沒有「財產損失」
又或者說,原po到底有沒有「買貴了」?
然而,房價不僅會隨著時間波動
同時也參雜了很多客觀以及主觀的因素
這點也是多數留言所提到可能告不成的主要原因
同樣地,背信罪的成立也是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因此,即使我們透過前面的條文
認定了仲介「違背任務」
也還是必須面對有無財產損害的問題
只是別忘了,「訴訟」很多時候是作為談判的手段
告不告得贏,不見得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端看您如何利用了。
補充:
1. 原文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以法院或檢察署所認定事實及採用之法律見解為準
2. 我支持原po提告,或者說房版的每一個人都應該支持原po提告,我相信會來這邊的,
大多數都是潛在的買方或賣方,告下去才能讓那些拉低平均素質的房仲消失。
再者,我花錢找仲介就是想省時省事,這件標的2000萬,仲介費算個2%也是40萬,結果我
還要自己花大把心力詢價訪價,那我他媽花40萬找仲介幹嘛???
誠心建議告下去,維護你自己的權益,也拯救下一個可能受騙的人。
※ 引述《fredpig (奇奇)》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小弟女友買房,在看屋過程中,看到一間房很喜歡,
: 詢問仲介附近時價登陸行情,仲介說隔壁房,沒甚麼裝潢成交2050萬
: 於是我們以此時接收到的行情進行出價。
: 由於這棟樓有分為面公園以及不面公園的棟別,兩種行情不一。
: 公園戶通常在買賣時單價較貴。我們要購買的也是不面公園的棟別。
: 簽約時,女友也向仲介詢問2050萬不是面公園的案件對嗎?
: 仲介也說是。
: 簽約後,我幫女友打給仲介確認,仲介也說出2050萬元案件看不到公園。
: 語氣十分肯定(這時我有錄音留存)
: 而後查詢樂居網站,發現裡面有門牌的資訊,一查發現2050萬成交案件是正對公園
: 而房仲所說沒甚麼裝潢又不面公園的案件最近成交1788萬
: 這一來一往價差262萬,已經嚴重影響我們判斷行情。
: 而剛好賣方也迅速同意價格,我們認為是仲介提供不實資訊,
: 誘使我們出高價錢達到迅速成交之目的。
: 今天與仲介談,他說他只是猜測2050是那戶沒面公園戶,
: 內政部的時價登陸本來就沒有門牌
: 他們仲介也不認我們樂居查到的資訊。
: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狀況是房仲是否涉及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