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尋求各位寶貴的經驗
我在8月成交一筆房子
當下我與賣方合意交屋時要會同租客重新換約
但到9月底交屋時,賣方不肯提供租客資料
理由是,因為他認為房仲當初沒有把
賣方應該支出的細項一一列給他知道
害他清償貸款時有多一筆解約金他沒估到
他要求房仲負擔後才願意告知房客連絡方式
另外,他又不知從哪裡得知我私人電話
告訴我他有誠意解決,但房仲不願意處理
如果我希望事情落幕
就協助施壓房仲請他們快點處理
後來房仲終於找到租客
才得知原屋主竟已要求他把10月租金匯給他
租客堅持一定要原屋主在才願意換約
ps 9月底交屋時有請原屋主匯押金,且簽訂願意配合換約完成的協議書
想請教
1.租約不換約是不是仍對新屋主生效?
2.原屋主不配合協定內容換約,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罪?
3.他在未告知租客已交屋的情況下,請租客先匯租金給他,會構成什麼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