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94 條
I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II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民國35年時土地法第1項早就有現在說的「社會住宅」概念了。
至於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也有比市場租金便宜的概念(約打八折),我不清楚社會住宅
目前租金是否有其他特別法之規定?
社會住宅是外國早已行之有年的基礎建設,只是台灣政府過去一直沒做而已。
為了不到50間的三房租金問題,拼命檢討台灣實際蓋最多社會住宅的台北市長,我也是
笑了。
大家要不要講一下桃園市、台南市、高雄市實際蓋好了幾間社會住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