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ntislin (mantis)》之銘言:
首先是權利部份,實施的法令以公佈日後實施點,不溯及既往,
昔日的登記照舊。政府明訂只要是基地建造房屋,其公設持份及
停車位全歸管理委員會擁有,而建商銷售及自然人買賣只能銷售
室內坪數,這樣一來建商想豪華感或樸實感當然沒問題,一切回
歸實價登錄讓民眾選擇該案的均價及各樓層行情。
而管理委員會真的是小型社會。個人工作接觸過中山區及內湖區
各個管理委員會,很多運作往往流於無人管理、特定人把持、管
理委員會亂搞等,無形之中內部問題就很多了!但外人完全看不
出來喔~~,總之買房千萬別以單價來評量,應多方瞭解管理委員
會運作、鄰居特性等,千萬買屋,億萬買鄰是真的。
以上兩段您再看一遍,
您不覺得矛盾嗎? 一個這麼容易出問題的機構,
在您建議的新制度下卻可以有這麼高的權利以至
於可以擁有大部分社區的不動產資產
這是不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