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wy (Hank)
2021-02-23 15:52:36建築技術規則是一部大陸淪陷前就制定的法規,
裡面充滿了歷史痕跡,
也嚴重疊床架屋。
記得畢業後第一次做法規分析,要檢討高度,
引用了第14條「第14條: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
主管回我怪怪的,
後來才知道,容積管制地區要看第164條,原來第14條被架空了啊!
這樣的問題比比皆是,
就像設計樓梯時不能完全按照第33條樓梯設計,
還要翻到第97條、第167-2條,才能完整設計出樓梯。
算面積時,地下室的樓梯、電梯、機房不能標為「樓梯、電梯、機房」,
而是要標「停車空間」,久而久之,已經習慣這種怪怪的事了。
目前技術規則把整個地下室(包含樓梯電梯機房機車位垃圾室等)都稱為停車空間,
導致登記面積時無所依據,
到底停車空間多少要歸到「房屋公設」?多少要歸到「車位持份」?完全由建商自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