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DF009 (TDF)》之銘言:
: 買了中古屋 發現外牆有多處磁磚剝落
: 但管委會處理的很消極 只是在樓下拉封鎖線
: 已經拉了兩年了 看起來也沒有要翻修的意思
: 每次問原因 都說因為外牆拉皮 金額很大
: 要是謀棟翻修 其他棟也要 可能負擔不起
: 就繼續擺爛了……
: 我們社區 外牆剝落 有些區域
: 已經感覺已經造成防水層失效了
: 最近在公司發現一個同事住同樣社區
: 也有外牆滲水的煩擾 (包含我在內)
: 更扯的是 我們樓上 冷氣管線洗孔
: 洗到整片外牆都快剝落 (如圖)
: 管委會好像也沒有要處理
: 這幾天北台灣下雨不斷
: 牆上局部明顯又有壁癌長出
: 想請管委會和樓上處理
: 但又無法100%證明 滲水原因跟這個有關
: 不知道還有沒什麼有效處理的方式
: 謝謝大家...
: https://i.imgur.com/Sp8Il0q.jpg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就看管委會是要罰6~30萬划算還是找人來處理外牆比較划算
我遇到的案例
家人住在某社區附近(不是社區住戶),但停在社區下方空間(原本是商店街,現在荒廢)
然後某天下大雨後大理石磚砸下來,車子剛好被砸到,還好人沒在上面,不然肯定進醫院
原本該社區管委會說願意賠償,中間又說不賠償(原因是說早就有公告了,然後我們非社區住戶)
但我看現場也沒貼公告,也沒拉封鎖線,且該處應屬法定騎樓空間,況且每年都在該處辦里民活動,你跟我說這有封閉,Really?
而且管委會也知道從民國88年921地震後磁磚就有問題了,民國104年也發生一次磁磚掉落的問題,一直到民國109年還不檢查。
後來我就上地方社團爆料+和主管機關檢舉,最後管委會才願意賠償+請人來檢查
如果還要靠政府機關才願意修繕,這種管委會乾脆解散好了
https://imgur.com/Paze5Ls.jpg
https://imgur.com/jx0ROky.jpg
供參考
可以嘗試走市長信箱這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