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suwy (Hank)》 之銘言:
: 如果建商確實將所有汽車道劃進車位權狀,那房屋權狀公設比就是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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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用再說高公設是因為逃生梯啊、法規變嚴啊等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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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地下車道不灌進來,公設比23%根本輕鬆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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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就是不能
現行制度,一般不會給地下室獨立權狀
大多是用防空避難室這個名義
在法規上,沒算入容積
故就算是買賣車位
也就是"使用權"的交易
無法用"產權"這名義交易
因此版上一再討論的佔用車位
在提告過程,常發生適法性問題
(告錯法條),也是源自於此
然後依此為原則,加上一些特殊限制
(比方說獨立的進出通道)
才有辦法發展為特定專用
更進一步,可以參考營建署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