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家新大樓已經由建商交接給管委會了,
而管委會也開始向住戶收取管理費。
基本上所有住戶都繳了,但有一戶主張他已經預繳了六個月,拒絕再繳。
這裡我有個疑問:
建商交屋前預收的六個月管理費,註明用途是作為管委會成立初期的管理基金。
後來移交時也全數都匯給管委會了,這必須拿來支付前六個月費用嗎?
由於第一次區權會選舉管委會後,並沒有討論到有關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目前因為疫情,短期內也沒辦法再召開區權會,決議這些錢的用途。
所以管委會是依據原本建商合約標準 (xx元/坪) 來收管理費支付開支,這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