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銘言:
: 漲知識了
: 但現在輪到法條解釋
: 受託人(房仲) 已提供委託人(屋主) 曾經仲介之客戶(買家如如po) 資料
: 這資料的定義為??
: 像原po,,連斡旋都沒被收
: (這一點我假定原po還沒寫正式斡旋單
: 只是口頭說我出斡XXX你收不收)
: 這樣等於房仲還沒有正式提供屋主, 買家資料
: 這樣就算原po自己買了
: 房仲也無法利用這一條告贏?
給你物件資料,帶你去看就算提供資料了
仲介(假設真的有)回報屋主,(假設)屋主真的說不收
那就很明顯已經提供雙方相關資料了
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只代表了仲介難以舉證
依照舉證原則所以判敗訴
就像辛普森也是無罪一樣
回到原案
說比實價登錄高 5%
這句話就是沒 sense 的話
實價登錄百百條用的是哪一條?
用的最高那一條再來說~
更不用二手房一屋一況,
樓層,坐向,坪數大小,特殊狀況每個都影響價格
我用二樓車道正上方,單面採光,走道超長,格局歪斜
陽台漏水,屋況像鬼屋的實登價格
加價 15% 去買頂樓正三房,帶裝潢,格局方正,坐北朝南
兩面採光戶戶有窗,你說仲介收不收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