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了
但現在輪到法條解釋
受託人(房仲) 已提供委託人(屋主) 曾經仲介之客戶(買家如如po) 資料
這資料的定義為??
像原po,,連斡旋都沒被收
(這一點我假定原po還沒寫正式斡旋單
只是口頭說我出斡XXX你收不收)
這樣等於房仲還沒有正式提供屋主, 買家資料
這樣就算原po自己買了
房仲也無法利用這一條告贏?
※ 引述《rabinson (何時無事一身輕?)》之銘言:
: 幫你查好 別再筆戰了
: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11條規定,假如「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
: 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就屬
: 於違反該項規定,需支付仲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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