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來說只要知情就要告知
事發那手沒問題一定是要告知多第一手
如果事發那手賣掉未告知下手。第二手
這樣第二手為善意第三人
但在持有期間透過任何方式知道。那就要講。舉證難度考驗
第三手買下,如果第二手不知情下轉手未告知,在完成交易後第三手得知這問題,第二手
善意第三人下沒責任
但第三手轉手時就不是善意第三人
但是民法365條第二手在交屋五年內,得知半年內得像前手要求賠償退屋,第二手能幫第
三手的部分
至於仲介
不管那一手都有查證調查的義務,即便屋主說沒有
你也要街坊鄰居問,向派出所 凶宅網等查證等,要有查證的證據
不然仲介一樣有事
至於凶宅在法律上是第一現場的死亡地跟陳屍地
小明在5樓被殺害,拖到二樓棄屍
這樣五樓二樓都是
小明在五樓被砍成重傷,爬到四樓死亡,屍體滾到三樓,那三四都是
偏偏五樓不是
跳樓的起跳戶不是,掉落戶是凶宅
也是說低樓層露台戶小心。準凶宅
不管兇殺自殺除非明顯死亡。頭分離。爆頭。腐爛等等
不然沒有人敢直接現場判死亡不送醫
這時候就會被送醫過程到院前死亡,在醫院死亡
這樣就通通不是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