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問版上大大關於寬限期的理解
假設房貸1000W/30年/1.51% 寬限期3年
算出來前3年只繳息省下來的本金約79W
3y後每月從34560->37601,等於多3041/月
差不多等於銀行多給你貸款 79W/27年/1.51% -> 2971/月
等於寬限期就幾乎是銀行可以多貸給你0.79成用27年還
且上網找寬限期的資訊+富邦專員告知
-> 寬限期不會說用過就不能申請,一切看申請時的條件
-> 等於把寬限期存下來之後再用這個說法似乎也不成立
那結論來了,可以用房子多貸到0.79成+27年還,大部分的人都覺得棒
但一說先用寬限期,就會多了槓桿不要開這麼大的聲音,這樣似乎矛盾了
請問各位大大我的理解有那裡錯誤了嗎? 畢竟寬限期真的很多人不推薦直接用
BTW,如果手上有信貸的一定用寬限期先集中火力還信貸才對吧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