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前輩,小弟最近打算接手一個投資客的預售屋。
對方要求平轉+50萬,意思他要賺50,然後叫我現金給他這50。
然後建商處,已經登記的實價為500萬。建商說不會更改這個金額。
如果未來五年後,打算賣掉時候,如果接手的人要用600買。
那這樣我對國稅局來說是要克稅獲利100萬。
當然實際上我才賺50萬。
我在想說,如果我能提出佐證,例如 請這投資客要開收據,收到我支付的50萬。
我可以拿這收據和國稅局說明我才賺50而已,不是賺100。
這樣國稅局會相信嗎? 還是有好的方法可以佐證我才賺50而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