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的第一次購屋,想請教各位幾個問題,謝謝。
<案件說明>
8月底完成簽約,預計10月底結案交屋,但是賣方想要回租2個月到12月底,
(每個月租金1萬5,賣方負擔水電瓦斯管理費)
所以買賣契約簽約時,有另外附加約定寫明10月底交屋,12月底搬離,壓尾款10萬元。
簽訂買賣契約時房仲說10月底點交至房屋現場拍照存檔證明,12月底賣方搬離時再
點交一次確認是否與原先屋況相符。漏水保固也是從租約到期後開始起算半年。
目前代書已完成過戶,房貸也已經撥款入履保。
後來房仲說 賣方想要延長租一個月至明年1月底
以下想請教幾個疑問:
1.房仲說10月底需要付清服務費,這樣到了12月底是否會被房仲愛理不理?
有可能先支付幾%後,12月底完成最後一點交後再付清嗎?
2.直接按照合約走不延長,以免後續麻煩?
3.如願意給賣方延長租約,那這樣附加約定是否構成違約?
買方是否可以增加房租及押金?
4.附加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各位前輩有什麼好的建議,請指教了 謝謝 >_<!